主旨:預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條、第9條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考試院及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第3項。
三、旨揭修正草案(含總說明及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草案項下。
四、任何人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人事管理司第四科承辦人洪千惠(電話:02-82366675,傳真:02-82366679,電子郵件帳號:jenny529@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