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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簡任人事正副主管及考試院暨所屬機關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正副主管人員任免名冊提報程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考試院會議規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2年7月20日82台華法三字第0879068號函轉考試院秘書處82年7月5日(82)考台人字第221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一、嗣後各人事主管機關於派代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之同時,應請將派令副本及
       派代人員之簡歷冊,函送考試院秘書處,以憑及時提報院會。
二、考試院暨考、銓兩部派代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正副主管人員亦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