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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以外各機關人事人員獎懲案件核定程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人事人員獎懲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6月15日87台登一字第163228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主管人員之獎懲案件,應由本部核定及發布。
二、其餘人事人員之獎懲案件授權如下:(一)總統府人事處、司法院人事處所屬人事人員部分,授權總統府人事處、司法院人事處核定及發布;但該2單位亦得視業務需要,將所屬人事人員之獎懲,再授權所屬人事機構核定及發布,有關授權規定應先報送本部備查。(二)其餘各機關人事人員之獎懲案件,均授權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有關規定辦理及發布。(三)本部人事室所屬人事人員之獎懲案件,仍併本部職員之平時考核,依現行程序由本部人事室辦理。
三、經授權核定所屬人事人員獎懲之人事機構於發布獎懲令時,應同時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