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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以外中央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所屬人事人員任免授權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銓敘部組織法第2條
二、人事管理條例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12月13日89管一字第197170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配合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及人事機關(構)人事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現為人事人員陞遷規定)之施行,並基於擴大授權及簡化行政程序之原則,行政院以外中央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所屬人事人員之任免授權,自即日起修正規定如下:
一、相當部會層級以上機關人事主管、副主管:
仍依現行作業程序辦理,即由本部協洽各該機關首長同意後直接核派。
二、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及簡任人事佐理人員:
授權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規定,遴薦適當人員後,以派免建議函報請本部核派。
三、前2項以外之薦任(含薦任第九職等科長)、委任人事人員:
均授權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後逕行核派,但發布派令時應副知本部。
四、國家安全局人事處所屬人事人員為軍、文雙軌任用,如由軍職人員擔任時,人事處處長由國家安全局核定後副知本部,其餘人員由國家安全局逕行核派,毋須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