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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人員職缺如擬由機關一般人員調任者,仍應依人事人員陞遷規定有關外補甄選之程序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5月23日90管一字第201967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另我國人事人員係採一條鞭管理體制,為切合人事人員陞遷作業之實務需要,本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銜訂有人事機關(構)人事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現為人事人員陞遷規定)(以下簡稱陞遷補充規定),據以執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年4月17日90局企字第010299號函復略以,依陞遷補充規定,具有任免核定權及任免建議權之各級人事機關(構),係自成個別之本機關範圍,故不同機關(構)人事人員之陞遷作業,尚須以外補方式辦理甄選;如同意機關內部一般性職務人員調任人事人員得視為本機關人員,則對本機關之人事人員顯不公平,且與前揭規定不符。是以,仍請依陞遷補充規定辦理。

附註: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業於112年5月17日修正為「……(第2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第3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