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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及格,經審定委任第一職等合格實授,嗣應普通考試錄取,分配至人事機構占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助理員職缺實施實務訓練,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派代送審,應予銓敘審定委任第三職等合格實授權理第四職等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12月12日90管一字第208558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 條第1 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相當之經驗1 年(現為6 個月)以上者,得(現為應)先予試用1 年(現為6 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某甲原應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經建行政職系經建行政科考試及格,曾任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交通行政職系話務員,前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核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160 俸點,嗣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人事行政職系人事行政科筆試錄取,分配至人事機構占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人事行政職系助理員職缺實施實務訓練,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派代送審,以其並非初任委任官等人員,依上開規定,應予銓敘審定合格實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