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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列等原列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之人事室主任,於因班級數遞減,職務改列為薦任第七職等並重行改派後,將來得免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甄審,逕行調整為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人事室主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1月17日部管一字第091209748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 條規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本部89 年11 月1 日89 銓一字第1958538 號函規定略以,人事系統人員之陞遷事宜,有別於機關內一般人員。是以,是類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陞遷事宜,由各專業人事法規之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有關陞遷規定,並函送本部備查。準此,人事人員之陞遷事宜,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學校人事室主任職務因學校減班致職務列等由原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改列為薦任第七職等,並重行改派之人員,以其職務列等改列,係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如權責機關無法調整其他適當職缺,對於當事人權益顯有不公,基於公平原則考量,同意是類人員將來調任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職務時免經甄審;惟在未調任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職務前,仍不得參加高一序列之陞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