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壹、人事管理 > 人事管理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擬任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所屬人事主管人員,得否免經甄審程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
二、人事人員陞遷規定第9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9月19日部管一字第091218023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第10條規定:「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二、幕僚長、副幕僚長。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現為第16條):「各機關依本法辦理人員陞遷後,應於該員銓審案中,敘明『經○○機關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若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我國人事人員係採一條鞭之管理體系,為切合人事人員陞遷甄審作業之實務需要,本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銜訂定之人事機關(構)人事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6點規定(現為人事人員陞遷規定第9點規定意旨):「總統府、國民大會、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人事主管、副主管之任免遷調,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之規定,得免經甄審程序。」擬任人員送審書「陞遷情形」欄註明:「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免辦甄審」。以擬任經濟部所屬北區水資源局人事室主任,非屬上開「人事機關(構)人事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6點所定得免經甄審程序之人事主管範圍,尚難以「一級單位主管」免經公開甄選,是以,請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註明陞遷情形後,再行送部辦理。

附註: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業於112年5月17日修正為「……(第2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第3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1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限制: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二、幕僚長、副幕僚長。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二、人事機關(構)人事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業於100年3月17日停止適用,現改為人事人員陞遷規定,依該規定第9點規定:「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副主管之任免陞遷,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之規定,得免經甄審(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