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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辦理人事人員考績作業事項補充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
二、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18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11月25日部管一字第091216715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為使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辦理人事人員考績作業程序更臻周延,爰依91 年11 月7 日邀集相關機關(構)開會研商會議決議補充規定如下:
一、人事人員係採一條鞭管理體系,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主管人員對其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均有考核權,惟為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 條規定,有關公務人員考績表上之「直屬或上級長官」欄僅由一個人事主管人員評擬並蓋章,至應由何一層級主管人員評擬及蓋章,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本於權責自行規定。
二、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17 點(現為第18 點)規定:「人事人員之考績成),循人事行政系統,由各主管機關或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核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或授權所屬人事機構發給考績(成)通知書。」惟為符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等相關規定,人事人員應以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機關(構)核發考績通知書。

附註:現為人事人員、主計人員、政風人員之考績(成),應由各該系統之主管人員先就考績表項目進行評擬,並由各該系統之主管機關或各主管機關之人事、主計、政風機關(構)核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由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主計、政風機關(構)核發考績(成)通知書。但依法得不組設考績委員會之人事、主計、政風機關(構),由核定機關(構)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