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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九職等人事室主任,因機關民營化無法調整其他適當職缺,改以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人事室主任職務安置,嗣後如遇薦任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人事室主任職務出缺,得免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甄審,逕行調整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5月15日部管一字第092224721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91 年1 月17 日部管一字第0912097489 號函規定略以,學校人事室主任職務因學校減班致職務列等由原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改列為薦任第七職等,並重行改派之人員,同意將來調任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職務時免經甄審;惟在未調任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職務前,仍不得參加高一序列之陞遷。
二、原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薦任第九職等人事室主任,因機關民營化無法調整其他適當職缺,改以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人事室主任職務安置,嗣後如遇薦任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人事室主任職務出缺,茲以職務之調整係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基於維護當事人之考量,本部同意參照上開函釋規定,得免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甄審,逕行調整職務,惟於未調整職務前,仍不得參加高一序列之陞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