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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一般行政科考試及格人員,得參加本機關人事行政職系人事管理員職缺之甄選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11月24日部管一字第092229983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9 條(現為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8 條)第1 項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翌日起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考選部92年10 月13 日選特字第0920006966 號書函以,所稱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揆其立法意旨,應指分發占缺之任職機關,惟人事、主計、政風人員是否適用,宜依各相關人事法規規定認定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2 年11 月12 日局企字第0920034486 號函以,為使機關內人力之運用更為靈活,可同意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人事機關(構)人事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現為人事人員陞遷規定)以外補程序辦理。
二、 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一般行政職系一般行政科考試及格人員,  擬參加本機關人事管理員職缺之甄選一節,依考選部前開函釋,尚未違反前述特種考試規則第9條第1 項規定。惟以本機關職員與人事管理員職缺分屬不同任免權責,是以仍需符合人事機關(構)人事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現為人事人員陞遷規定),以外補程序辦理。

附註: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8 條第1 項業於109 年5 月11日修正為:「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