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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升員級人事管理類科考試及格之現職交通事業人員調任交通行政機關人事人員之任用及核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6月2日部管一字第0952654126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2 條第2項規定:「前項人員相互轉任,以與原任職務之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者為限」。同辦法第3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除士級資位外,其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務長、技術長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四、業務員、技術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五、業務佐、技術佐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二職等(現為第三職等)。」同辦法第4 條規定:「(第1 項)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按其原敘定資位,依前條規定, 自最低職等本俸一級起敘。但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銓敘審定較高等級,或其考試及格資格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者,依其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或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各等級考試及格敘級之規定選擇其起敘之俸級。(第2 項)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先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積餘年資並得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級;其年終考成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 條之規定者,並得採計取得同官等較高職等之任用資格。……。(第4 項)轉任人員依前2 項規定取得之任用資格如高於所轉任職務最高職等,且在前條資位所對照之職等範圍內者,其任用資格應予保留。」
二、本部87 年9 月11 日87 台法二字第1627391 號函略以,各類升等升資考試規則之適用對象,均為現職人員,是類考試性質屬封閉性之現職人員內升制考試,應是類考試及格人員均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 條第1 項第1款所稱之「依法考試及格人員」,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5 條所稱之「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依各升等升資考試規則規定,應各該考試及格人員僅取得其升等升資範圍之任用資格。
三、某甲現任職交通部台灣區高速公路局業務佐雇員,擔任一般文書行政業務,嗣應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升員級人事管理類科考試及格,擬調任交通行政機關人事室人事行政職系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書記職務,依上開規定,某甲僅取得員級資位升資任用資格,非上開辦法第4 條第1 項但書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取得之考試及格資格之適用範圍,如在轉任前尚未經主管機關核派員級職務改敘員級資位,仍以某甲現所敘定之佐級資位,對照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二職等,自最低職等之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起敘,現任職務如與擬任職務人事行政職系之工作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自得依上開辦法轉任及依該辦法第4 條規定核敘,惟任用與否,係屬機關首長權責。另所敘職等俸級,應以日後送審時所繳附證件為憑,並依當時適用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