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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不得以現職工作需要申請延期於聘用期滿後,始至分配實施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10月14日部管四字第095271066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95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技藝科錄取人員某甲,得否以其於國立中央大學之聘用期間至95年12月31日止,申請延期至12月31日始至分配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一節,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0條(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接到分發機關分配通知函後10日(現為15日)內至用人機關報到接受訓練,如未於期限內報到者,由各用人機關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又,不可抗力之事由須以「非人力所能抵抗」為限,某甲與聘用機關間之聘約尚未期滿應非屬上開之不可抗力事由,自無法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事由向被分配機關申請延後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