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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機關職務如有出缺,請以申請考試及格人員分發為優先考量,並確實依考試院第10屆第226次會議決議,覈實提報公務人員各項考試任用需求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
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4月14日部管四字第096278495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前依考試院96 年2 月8 日考選組會同銓敘組及保訓暨綜合組第38 次聯席審查會決議,除前函請各機關踴躍提報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職缺外,並就各用人機關科員職務出缺係向分發機關申請考試及格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分發任用,抑或以商調之方式進用之情形進行調查,經彙整統計後顯示,行政院以外各用人機關近3 年來(按自93 年至95 年)申請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之人數總計112 人,反觀以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之人數達205 人,確較申請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之人數高出甚多。
二、因考試院96 年3 月15 日第10 屆第226 次會議決議(二):「請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兩分發機關,積極協調中央部會級以上機關覈實提報缺額,以改正其不報(或少報)年度任用需求,而每以指名商調方式自他機關挖角之偏頗現象。」且據本部前開調查結果顯示,行政院以外各用人機關職務出缺時,似以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為主要之人員進用方式,且甚有許多用人機關近年均無提出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之申請,是以,各用人機關職務如有出缺,請以申請考試及格人員分發為優先考量,並確實依前開考試院會議決議事項,覈實提報各項考試任用需求,本部並將於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及人事主管考核時加強此業務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