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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執行長資歷,不得依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規定,轉任行政機關主管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11月19日部銓二字第091219719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以下簡稱三類人員轉任辦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曾任行政機關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具有高等考試……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其轉任前服務成績優良任職年資得予採計。……」第3 條第1 項規定:「……所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第5 條第4 項規定:「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人員不得轉任主管職務。」準此,所稱「主管職務」指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主管職務而言,尚不包括財團法人或民營事業機構年資之主管職務。

二、某甲係應65 年高等考試機械工程科及格,自74 年8 月迄今擔任國立清華大學副教授、教授計有17 年教職年資,又於84 年7 月31 日擔任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代執行長,於84 年8 月1 日迄今擔任該基金會執行長。依上開規定,某甲所具公立學校服務年資及歷年考核,得依三類人員轉任辦法核算取得簡任第十二職等資格。惟所任財團法人執行長等職務,因非屬上開辦法第5 條第4 項所稱之主管職務,尚無從據以轉任行政機關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