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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期間原服務醫院公辦民營,得否調整其他相當人事主管或非主管職缺繼續留職停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7月13日89銓五字第191236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縣立醫院於某日起委託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經營,人員全部分派至各機關任職,所餘未完成之工作,由該院人員於該縣政府衛生局內繼續辦理,直至機關裁撤為止。是以,該院公辦民營,其所屬人員適逢留職停薪,宜比照現職人員移撥或離職方式處理,渠繼續留職停薪者,由其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保留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職務供其回職復薪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