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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得以從事競選活動為由申請留職停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及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11月29日89銓五字第196715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 條(現為第4 條、第5 條)規定,除第2 項第6 款(現為第5 條第1 項第8 款)採概括規定外,其餘各款係為列舉規定,其中並未包含公務人員從事競選活動期間應(得)申請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