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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應徵入伍,試用期間半年得否併計服兵役期間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5月21日部銓五字第091212189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91 年1 月29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 條第1 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6 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 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本部90 年7 月27 日90 銓五字第2044255 號令略以,服兵役留職停薪人員,在營期間並未具有任職事實,不符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25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之意旨,本部通令日前,業經入營服役人員,准其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 條規定,參加90 年度年終考績(成);惟自91 年1 月1 日起,即不准其參加考績(成)。準此,基於衡平性考量,至90 年12 月31 日止公務人員入營服役期間年資仍得併計為試用期間,惟自91 年1 月1 日起,入營服役期間即不得併計為試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