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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公務人員實務訓練期滿,因須依法應徵服兵役,得於服務機關先予試用第1天即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3條及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12月18日部銓五字第091220689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 條第1 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6 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 個月,……」同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3 條規定:「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 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第4 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按「具」字現已刪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一、依法應徵服兵役者(按「者」字現已刪除)。……」。
二、 初任公務人員實務訓練期滿,因須依法應徵服兵役,可否於服務機關先予試用第1 天,當日即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 條第1 項第1款「依法應徵服兵役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節,依前開法令規定,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之次日,由服務機關依規定正式派代並送本部銓敘審查,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係屬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適用對象。又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20 條所明定,其入營時間為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故如公務人員之任用銓敘審定生效日與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起始之日為同一日,核與相關法規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