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司法、關務及政風人員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關務人員得參照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調任相關職系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5月30日部特一字第097294753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第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現職公務人員,指本法施行細則第2 條所定各機關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於其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列有職系現仍在職之人員……。」調任辦法係以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經本部審定列有職系之現職人員為適用對象。以關務人員雖未經審定列有職系,惟其係依官等、職等、官稱、官階任用,爰其調任列有職系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務,除得依其考試及格類科所得適用之職系外,為維護其權益,尚得參照調任辦法規定調任相關職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