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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轉任關務人員者,得依其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資格,轉任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之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
二、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2月3日部特四字第099315178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為因應現階段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業務上交流之必要,及未來行政院組織改造財政部關政司與關稅總局合併(按:已於102 年1 月1 日合併改制為財政部關務署)之規劃,並符合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以下簡稱轉任辦法)財政部原訂定意旨及人員轉任權益之保障,本部同意依轉任辦法轉任關務人員者,得依其原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資格,轉任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