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經本部審定以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資格暫准權理薦任第八職等有案,嗣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 條第3 項(現為第6 項)規定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得調任並繼續暫准權理與原職務相同列等之其他主計佐理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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