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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及格人員,適用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之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二、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三、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1月23日部特三字第0952585176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分別簡稱職組職系一覽表及類科職系對照表,合稱兩表),定於95 年1 月16 日修正施行。有關警察特考或安檢行政人員考試(不包括列有職系之安檢行政人員類科考試)及格之現職人員,調任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歸列有職系之職務(以下簡稱列有職系之職務),致有上開兩表規定之適用時,其調任及嗣後再調任所得適用職系,補充規定如下:
(一) 應85 年1 月17 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之考試及格人員,須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滿6 年後,始得轉調非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警消海巡機關)任職。
(二) 現任警察官制職務人員,在警消海巡機關內調任列有職系之職務,除適用類科職系對照表所定職系外,並得參照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第5 條至第8 條規定,按其所具職系專長在警消海巡機關內調任。
(三) 已依類科職系對照表所定職系,在一般行政機關或警消海巡機關任列有職系之職務;或已參照調任辦法第5 條至第8 條規定,按所具職系專長在警消海巡機關內任列有職系之職務,經銓敘審定有案,符合調任辦法第3 條規定之「現職公務人員」者,得適用職組職系一覽表附則五、六,依調任辦法第5 條至第8 條規定,按其所具職系專長調任一般行政機關該專長職系職務;其嗣後再調任,得依調任辦法第4 條至第8 條及第10 條規定辦理。
(四) 80 年12 月11 日及80 年12 月20 日兩表修正生效前,已任各機關列有職系之職務(以派令生效日期及實際到職日期均在兩表生效日期前為準),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有案者,嗣後調任時,得依調任當時適用之職組職系一覽表,調任同職組職系,或單向調任與原任職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或依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調任其他職組職系。但其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警察行政、司法行政、安全保防、政風等職系,且另無其他經銓敘審定之職系者,嗣後之調任及再調任依前開(三)之規定辦理。
(五) 85 年2 月3 日及85 年2 月17 日兩表修正生效前,已任各機關一般民政(限戶政)職系之列有職系之職務(以派令生效日期及實際到職日期均在兩表生效日期前為準),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
敘審定合格實授有案者,嗣後調任時,得依調任當時適用之職組職系一覽表,調任同職組職系,或單向調任與原任職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或依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調任其他職組職系。
二、 本部91 年11 月11 日部特三字第0912178813 號令,配合95 年1 月16 日修正施行之兩表,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附註: 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業於108 年1 月16 日修正發布,並於109 年1 月16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