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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及格人員,已參照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之規定,按其所具職系專長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內任列有職系之職務者,得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內調任同職組職系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附則五、六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6月9日部特三字第100337514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95 年1 月23 日部特三字第0952585176 號令規定略以,現任警察官制職務人員,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警消海巡機關)內調任列有職系之職務,除適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類科職系對照表)所定職系外,並得參照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第5 條至第8 條規定,按其所具職系專長在警消海巡機關內調任。已依類科職系對照表所定職系,在一般行政機關或警消海巡機關任列有職系之職務;或已參照調任辦法第5 條至第8條規定,按所具職系專長在警消海巡機關內任列有職系之職務,經銓敘審定有案,符合調任辦法第3 條規定之「現職公務人員」者,得適用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職組職系一覽表)附則五、六,依調任
辦法第5 條至第8 條規定,按其所具職系專長調任一般行政機關該專長職系職務;其嗣後再調任,得依調任辦法第4 條至第8 條及第10 條規定辦理。職組職系一覽表規定,電子工程職系及電信工程職系係同屬電機工程職組。

二、某甲應8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復應97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警正升官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曾依前開本部95 年1 月23 日令,參照調任辦法第7 條第3 款規定,認定具有警察機關電子工程職系委任職務之職系專長,現任某警察機關薦任第六職等電子工程職系技佐,前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依前開規定,以某甲現職業經審定電子工程職系有案,得在警消海巡機關內調任同職組職系職務。

附註:
職系說明書、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業於108 年1 月16 日修正發布,並於109 年1 月16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