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3 條:「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基於此項規定,凡屬同一資位之職務,自可予以調任,至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同一資位欄所列各項職務最低薪級不同,原為顯示各該職務之高低,俾作升遷降調之依據,對調任人員原敘薪級未達調任職務之最低薪級者,並不受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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