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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調任同一資位職務時,原敘薪級未達同一資位職務之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所列最低薪級者,仍可辦理調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59年1月28日59台為甄三字第0165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3 條:「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基於此項規定,凡屬同一資位之職務,自可予以調任,至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同一資位欄所列各項職務最低薪級不同,原為顯示各該職務之高低,俾作升遷降調之依據,對調任人員原敘薪級未達調任職務之最低薪級者,並不受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