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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郵政水運人員郵政業務士考試及格,無法取得公路局業務類士級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年4月28日79台華審四字第040309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78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郵政水運郵政業務士考試及格,是否具有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業務類士級資位任用資格疑義,經函准交通部79 年4 月13日交人(79)字第009878 號函復略以:「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暨應考資格,交通各業雖屬一體適用,惟應試科目及特殊報考事項,為適應各業特性,仍分別訂定,是則交通各業各別舉辦特考及格者,其任用資格亦僅限於舉辦考試之事業,以符特考即考即用之精神,並杜舉辦考試機關無及格人員可用,而未舉辦考試機關可任意用人之弊病。本部所屬交通事業機關,均本此精神辦理。」本部同意交通部上述意見,是以本案宜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台灣省政府所屬交通事業,日後人員之進用,似應準此原則,以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