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年7月18日79台華審四字第043339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第3 條第1 項(現為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 條規定資位之取得: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長級、副長級須經升資甄審合格。現職交通行政人員如未具上述資格,無法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至同條第2 項(現為第2 項、第3 項)所稱「相當等別考試」(現為相當等級考試)包括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在內。亦即公務人員薦任職與委任職升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得分別依第1、第3 款(現為第2 項第1款、第3 款及第3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比照取得高員級與佐級資位。
附註:
現行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5條第1 項規定:「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