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交通事業人員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交通事業機構中具有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及格資格者,不宜採計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任用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年12月29日81台華審四字第079269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交通事業機構中具有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及格資格者,如其考試類科性質相當,得否從寬採計取得交通資位任用資格一案,經函准交通部81 年12 月8日交人(81)字第044942 號函檢送該部81 年11 月10 日交人(81)字第041851號書函影本略以:「依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1 條(現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2 條),升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科所適用職系職務之升等任用資格,並依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規定升補缺額,從寬採計依升等考試及格取得交通資位資格,對事業機構現行之法規任用下之人員、資位之保障、培養專才、鼓勵永業及事業之發展均易造成衝擊,為維持制度之完整及人事之穩定,是以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任用資格,仍以維持現制不宜從寬採計。」本部同意交通部上述意見,故交通事業機構中具有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及格資格者,仍不宜從寬採計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任用資格。

附註:
現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2 條規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其及格類科所適用職系職務之升官等任用資格,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之規定升補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