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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之人員,其年資如何採計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3條及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5月27日85台中甄一字第130670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4 條(現為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3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現為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除士級資位外,按審定資位,依左列規定審定資格,(現為除士級資位外,其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副業務長、副技術長比照薦任第九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現為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三、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比照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現為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暨第5 條(現為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4 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現為轉任交通行政人員),按其原敘(現為原敘定)資位,依前條規定,自最低職等本俸一級起敘。(現為第2 項)其轉任前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先按年提敘俸級至各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其年終考成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 條之規定者,並得採計取得較高職等或較高官等之任用資格……」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附註二(現為附則二)、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適用本辦法相互轉任時,依本表所列平行等級,認定為『等級相當』(現為〈職等或資位等級相當〉),予以採計提敘官職等級。」

二、為符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5 條(現為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4 條)條文意旨及顧及渠等人員轉任時權益之平衡,嗣後凡依該辦法轉任之人員,除採計其原敘資位之年資外,如有與其等級相當之同列較低資位之年資亦應一併採計(以副長級資位轉任人員,得採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之高員級第十六薪級505 薪點以上之年資;以長級轉任人員,得採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之副長級第九薪級650 薪點以上之年資)。另76 年1 月16 日起依本辦法業已轉任人員,符合本規定者同意辦理復審。

附註:
現行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4條第2 項規定「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先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積餘年資並得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俸級;其年終考成結果如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 條之規定者,並得採計取得同官等較高職等之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