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86 年8 月8 日修正發布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於該辦法第3 條第1 項及第4 條第1 項分別增訂第3 款,使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具資格者,均得依該辦法辦理升資甄審,交通事業機構內採雙軌任用之簡薦委人員,亦得依該等規定辦理升資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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