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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船船員擬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資位人員之基本年資採計及轉任生效日期之認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5條、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4月1日87台審四字第159577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5、6 條規定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 條第1 項(現為第3 條第1 項)規定,現職人員如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現須及格並領有執照)後,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2 年以上,並經服務機關(構)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即得採計為基本年資,並據以轉任為公務人員;惟是類轉任人員之生效日期,仍請依本部86 年12 月12 日86 台審四字第1562427 號函,現職船員曾任船員年資採計原則之生效日期部分所定是類人員如於84 年12月8 日納入資位之日,符合上開條例規定者,自是日生效,嗣後始符合規定者,均自實際派職日生效之規定辦理。

附註:
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5 條第1 項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領有執照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2 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轉任薦任官等職務,並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第6 條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領有執照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2 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轉任委任官等職務,並以委任第三職等任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 條第1 項規定:「本條例第5 條、第6 條所稱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2 年以上,指轉任人員於領有執照或視為領有執照後,曾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民營機構實際從事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全職專任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合計達2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