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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敘定資位有案,因機關改制為交通行政機關後,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得以敘定資位調任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11月7日90特四字第207955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9 年10 月12 日89 特四字第1951768 號書函釋略以,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敘定資位有案者,於資遣或離職後,擬再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得參照現職人員之調任規定辦理任用審查。某甲曾任改制前交通部電信總局國際電信管理局枋山通信中心機務工作員職務,經原電信總局敘定技術員資位,歷至84 年考成結果晉敘三十二級300 薪點有案,嗣原電信總局於85 年7月1 日改制為行政機關,某甲改派代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以某甲係曾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敘定資位有案,且非交通事業機構現職人員應無疑義,茲擬任同屬交通事業機構之技術員資位助理工務員職務,得比照本部上開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