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第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6月16日部特四字第092224958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甲前應57 年特種考試台灣省經濟建設人員考試乙等考試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68 年9 月任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工程處正工程司,前經本部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核敘薦任八級310 元,72 年5 月任該局蘇澳港分局正工程司,前經本部審定准予登記,核敘薦派四級390 元,73 年1 月任該局擴建工程處正工程司,前經本部審定以事業人員任用,核敘高級技術員十六級410 元,73年12 月2 日另有他就免職,於91 年9 月再任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正工程司,前經本部審定以事業人員任用,核敘高級技術員十五級520 薪點有案,以其曾任高級技術員及相當高級技術員資位之年資合併計算已滿5 年以上,且最近3 年(70 年、71 年、72 年)考績(成)均列甲等,故尚合於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第3 條所定應副長級資位甄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