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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本機關現職非醫事人員,擬任醫事職務,得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辦理甄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12月27日89銓一字第197763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各機關醫事人員職缺,如擬遴用經銓敘審定有案具有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之本機關現職非醫事人員(如薦任住院醫師、委任辦事員),得免依該條例第6 條第1 項(現為第5 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辦理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