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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委派職務時已提敘之軍職年資,得再作為晉升薦派職務之基本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5條第4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3年6月20日73台楷甄二字第22889號簡便行文表
法規釋例內容:

       任委派職務時已提敘之軍職年資,仍得作為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以下簡稱派用條例)第5 條第4 款:「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6 年者。」後段所規定之基本年資。

附註:
派用條例已於104 年6 月19 日廢止,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 條之1 規定略以,臨時機關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之現職派用人員,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9 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繼續派用。臨時專任職務派用人員,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9 年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等相關規定繼續派用至派用期限屆滿時為止;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酌予延長派用期限,每次不得逾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