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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約聘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6年3月3日部銓五字第106419897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前鑑於我國少子化現象嚴重,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業以105 年3 月24 日部銓五字第1054085067 號函釋,放寬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約聘之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惟是類聘用人員於請娩假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公假、休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另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等規定,於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提列考試職缺尚未派員或分發等情形期間,依聘用條例規定進用之聘用代理人員,以其本身已屬職務代理人員性質,為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之不合理情事,是類職務代理性質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亦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二、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有關各機關依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約聘之人員,依規定核給因安胎事由之請假及流產假,於請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至其餘事項則仍維持本部前開105年3 月24 日函之規定。

附註:
本部107 年11 月26 日部銓三字第1074658388 號函略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請娩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如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本部歷次函釋與本函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