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雇員與占書記缺之留用雇員間,於同縣境內,在不致影響機關業務之推動暨原有組織編制之情形下互調。另依原雇員管理規則第5 條及現職雇員管理要點第2 點規定,雇員係由各機關自行甄審、僱用及管理,基此,同一僱用權責機關內尚未改置為書記之雇員職缺,自得由各機關本於權責,就機關內現職或留用之雇員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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