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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區公所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調解會秘書職務出缺,不得由該機關委任第三職等之人員代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2款及第4點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年12月15日86台甄三字第155381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2 點第2 款(現為第3 點第1 項第2 款)規定:「其他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且本機關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由本機關具有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任用資格人員代理。」同注意事項第3 點(現為第4點)第1 款規定:「職務之代理除有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外,其餘人員由機關依其職責及工作性質排定職務代理人。如排定由1 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分別指派數人代理,或由上級機關指派人員代理之。」某區公所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調解會秘書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該機關雖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惟依注意事項之規定,不得由該機關委任第三職等合格實授之辦事員代理,請改依注意事項第3 點(現為第4 點)第1 款之規定辦理。

附註:
注意事項第3 點第1 項第2 款業於104 年5 月29 日修正為:「其他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亦應依前款順序代理。但本機關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始得由本機關具有次一
官等最高職等任用資格人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