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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代理期間在「2週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第3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1月17日90銓一字第198376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 點(現為第4 點)第3 款規定:「……代理人代理期間在半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茲鑒於現行訓練機構之調訓期間,大部分係以「週」計,為激勵代理人之士氣及意願,並期獎勵與訓練能相互配合,同意代理人代理期間在「2 週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