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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奉派以公差代理鄉長業務期間,其本職不得另派人代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1款及第3點第1項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7月24日部銓二字第095267425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現職主管人員奉派代理鄉(鎮)長職務時,其本職務可否再由其他人員代理一節,前分經本部86 年5 月6 日86 台甄三字第1425152 號書函及93 年9月8 日部銓二字第0932407475 號書函略以,現職人員代理鄉(鎮)長職務,因代理職務繁忙無法兼顧其本職業務,或因囿於地理環境特殊,無法返任處理本職事務,並依規定請假後,其所遺本職工作得否依事實需要,調請其他現職人員代理一節,仍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另行指派適當人選代理鄉(鎮)長職務在案。準此,本案仍請參依上開書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