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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現職人員代理出缺主管職務時,宜考量各官等職責程度及機關(單位)行政倫理後,得依序代理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支領職務加給及相關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8月1日部銓五字第095268289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考試院於84 年4 月20 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2 點(現為第3 點)第1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如係出缺之職務,除應確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其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次、次一官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之任用資格。(二)……」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90 年3 月30 日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人員職務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由現職人員代理(現為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二、某鎮公所課長出缺期間﹙91 年8 月1 日至92 年1 月7 日由某甲暫代﹚,未依注意事項第2 點規定代理順序辦理,可否依加給辦法規定,支領職務加給及相關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等一節,以注意事項第2 點(現為第3 點)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時,宜考量各官等職責程度不同及機關﹙單位﹚內行政倫理,是以,仍請依注意事項之代理順序規定辦理。

附註:
一、注意事項第3 點第1 項第1 款業於104 年5 月29 日修正為:「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或本機關其他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

二、加給辦法第12 條第1 項業於96 年5 月15 日修正為:「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