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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占缺實務訓練,於報到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所留職務得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僱用人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5點
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2月1日部銓三字第096274799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一、為期解決機關業務推展之人力需求,各機關經提列考試任用計畫,因不足額錄取、考試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且分發機關未再另行分配相關等級類科考試及格人員致未能遞補人員之職缺,得視為「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1 點(現為第2 點)第1 項第1 款出缺之職務,所遺業務,經分發機關同意,即得依注意事項第4 點(現為第5 點)規定以約僱人員辦理之。

二、列入考試任用計畫現缺職務,該職務原僱用之約僱人員,應於以下規定時間解僱:
(一)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應即解僱。
(二)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0 條(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接到報到通知後10 日內報到,未獲分配考試及格人員或考試及格人員未報到,應於公布分配結果後第11 日解僱。
(三)分發機關依規定(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或其他法規),得指定報到日期,應於錄取人員實際應報到日之前1 日解僱。

附註:
注意事項第2 點第2 項業於104 年5 月29 日修正為:「前項第1 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1 年為限。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得延長代理1 次,並以1 年為限:……(二)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1.因錄取不足額、錄取人員未報到、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且無正額、增額錄取人員或補訓人員可資分發,並列入其他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2.經提列考試分發之出缺職務,分發機關以未設置公務人員考試相關類科,致無法列入考試任用計畫。3.經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尚未分配錄取人員或錄取人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