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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政務人員,不宜代理所屬機關之常任首長職缺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4年7月1日部銓三字第104399309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第1 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第3 點第1 項規定:「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如係出缺之職務……其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或本機關其他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第2 項)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機要人員、留用人員或派用人員,不得代理出缺之職務。……」本部89 年10 月9 日89 銓一字第1953523 號書函略以,政務人員係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而常任人員則係遵循既定方針或政策,依法執行職務之永業性常任公務人員,兩者之任用程序、責任與角色迥異,為釐清責任分際,政務人員之職務,不宜由常務之機要人員代理。

二、某甲係現職政務人員,前經本部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一職等有案,雖具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按:暫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之任用資格;惟考量某君現係政務人員,其本職職責、角色及工作性質均與常任人員有所不同,且該機關亦尚有其他具有代理資格之現職人員可資代理,爰不宜由該政務人員代理其所屬機關之常任首長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