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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醫事職務出缺(如護理師等),得免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參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該職缺業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9月21日部銓三字第1003444562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5 點第1 項規定:
     「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 點第1 項第1 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二)各機關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之薦任非主管職務,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僅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本部100 年7 月20 日部銓三字第10033803831 號書函略以,醫事人員(如護理師、護士等)職缺已不在公務人員考試分發範圍,同意毋庸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依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惟仍請儘速遴員遞補。

附註:
注意事項第5 點業於104 年5 月29 日修正為:「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 點第1 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2 點第1 項第1 款情形,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三)各機關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務),由機關視前2 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