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7條第3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1年9月5日部特二字第101362488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7 條規定:「審計員及稽察員應分別就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三、曾任有關審計或稽察業務職系之職位,具有擬任職等之任用資格者。」有關審計部建議就上開規定之「曾任有關審計或稽察業務職系之職位」,認定為與出缺審計員或稽察員所歸職系之同職組各職系職務一節,基於該部來函所述理由,並考量該條例年久未修,且當時修法情形尚非無審酌空間,本部同意該部所請,先以上開方式認定。日後該條例如有修正,或有其他相關規定,仍請依日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