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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單位人數達10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設立數目是否有其限制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7條
發文字號:
內政部89 年10 月25 日台(89)內民字第8908352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按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對地方行政組織之規範,係採扁平化、機動化建構,準則第17 條第1 項原規定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單位僅設課(現為科)、室1 個層級,未賦予課(現為科)、室下設股之彈性,鑑於縣(市)稅捐稽徵處、環境保護局等組織基於業務推動需要,仍有必要於課(現為科)、室等單位下再分次級單位以應分工需要,爰修正上開準則第17 條第1 項規定「課(現為科)、室或其他特殊單位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分股」標準,準則僅規定課(現為科)、室人數達10 人以上者,方得分股,未達10 人者,不得分股。至分股數目為何?法雖無明文,惟參酌立法原意及行政管理監督之幅度,1 股至少應有5 人以上。且本修正條文之始意乃在解決既成現狀之困難,各縣市)政府允宜在現有組織架構下酌予調整,庶免浮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