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補充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二、補充職務歸系辦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 年5 月16 日90 法四字第2027417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茲為期各機關(構)學校於日後新訂或修正組織法規(含編制表)之一致性,請配合辦理如次:
一、組織法規(含編制表)部分:
(一)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中置有醫事職務與一般職務時,請分項訂列,惟如僅置一個
醫事職務時,即與一般職務合併訂列,毋庸分項訂列。
(二)編制表置有兼任職務者,以兼任職務涉及組織運作,故請於組織規程所置該職務之條
文中增列:「○○(註:職稱)由相當職務(或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至於編制表
部分,仍應依考試院決議,兼任職稱之備考欄內註明由何職務兼任,又該兼任人員之
本職務如係列2 個官等者,宜請由高官等者兼任,並請於備考欄中註明。
(三)另機關組織規模較小者,其人事、會計業務如為兼辦,原則上毋庸於組織規程中訂列
,惟機關如為避免指派人員有所爭議,可於組織規程中規定:「本機關人事、會計業
務由○○派員兼辦。」
二、編制表格式部分:
(一)公立醫療機構部分:
1.編制員額數較多者:以編制表內「住院醫師」部分,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0 條(現為
第9 條)之規定,已改採「聘用制」,毋須加註於組織法規內,惟為維護現職住院醫師
之權益及考試分發目前占上開職缺接受實務訓練中者,以及顧及機關業已申請分發上開
職缺之情形,爰改於編制表表末附註規定,以兼顧法制及現職人員之權益,並因應實際
需要,如範例1;又依本條例第10 條第1 項及一覽表等規定,得依本條例進用之首長、
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應將相關事項配合列入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內。
2.編制員額數較少者:其編制表格式分述如下:
(1)以總表方式訂列者:以總表方式(不論採雙職稱或單職稱者)訂列編制表之機關,其
醫事職稱,仍維持各職稱各定其員額之方式處理,惟於計算員額比率時係依各衛生所
各相關醫事職稱之員額總數計算。至於師級人員之級別,因其機關屬性為醫療機構,
則不明定級別,各依員額比率(現為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以下簡
稱醫事職務配置準則)規定,於備考欄內加註相關文字之方式辦理,即編制表內師級
醫事職稱之級別及員額欄不合,備考欄予以合併,範例2、3。
(2)以個別表方式訂列者:編制表採1 個機構1 張編制表方式訂列者,則將師級職務之員
額以總員額方式處理。至於師級人員之級別亦不明定級別,而依員額比率(現為醫事
職務配置準則)規定,於備考欄內加註相關文字之方式辦理,即編制表內師級醫事職
稱之級別、員額及備考欄均予以合併,如範例4。
(二)行政機關及學校部分:茲依各機關學校師級醫事職務級別訂列基準4(現為醫事職務配置
準則第4 條、第5 條)規定,師級醫事職務應訂列單一級別,是以,師級醫事職務之級別
請予以明定,如範例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