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7條
發文字號:
內政部90 年6 月8 日台(90)內民字第9005039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按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7 條第1 項之修訂,係鑒於縣(市)稅捐稽徵處、環境保護局等組織基於業務推動需要,仍有必要於課(現為科)、室等單位下再分次級單位以應分工需要,規定「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課(現為科)、室或其他特殊單位,除清潔隊外,課(現為科)、室或其他特殊單位人數達10 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又為合理設股,本部曾於89 年10 月25 日台(89)內民字第908352 號函建議「一股應至少有5 人以上」以避免機關內部層級與規模過多,不符組織管理經濟原則。本案某稅捐稽徵處,擬增設2 分處,為利分工增設「股」辦事,如確係業務所必須,建請依上開準則第17 條第1 項修訂意旨,考量避免地方行政機關變相提高官等職等及其衡平前提下,及未來縣(市)稅捐稽徵處配合國稅業務移撥調整,酌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