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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應行配合辦理等相關事宜一案,為應機關用人彈性,修正縣(市)衛生局編制表範例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 年7 月26 日90 法四字第2050583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案經研酌後,同意將「局長」、「副局長」等職稱之備考欄予以合併,並將文字修正為「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局長由師(一)級、副局長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