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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動物防疫所)組織編制訂定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8條
二、獸醫師法第1條
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0 年8 月8 日(90)防檢一字第901409876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縣市政府務必依照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8 條及獸醫師法相關條文之規範,於訂定或修正家畜疾病防治所(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時,明訂下列動物防疫人員任用資格:「
一、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二、本所置技正、課(股)長、技士、技佐……。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正、課(股)長、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